开放政策

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复杂基质样本生物分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全面开放,加强开放管理,有效实施重点实验室“开、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范围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对外发布开放课题招标指南,接受立项开放课题研究。

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优先对承担国家、部、委科技计划项目开放。

第四条 有偿提供设备使用、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有偿提供有关方法或参与有关科研项目申请中方法学部分的实验设计。

第六条 有偿提供特殊实验研究材料或承接委托制备特殊实验材料。

第七条 接受委托代培博士、硕士生(按研究生培养有关规定收取培养经费)。

第八条 实验室将在运行中不断发展,在科研、设备、环境条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不断扩大开放程度,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实验室的科技资源。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每年制定开放课题招标指南,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行招标。

第十条 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单位及企业的科研人员,均可在实验室发布的课题招标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员根据发布的课题招标指南,认真填写由实验室提供的开放课题申请书。

第十二条 对申请的开放课题必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在经费总额度内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中标课题实行合同管理。开放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3年。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对开放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或出现不可抗拒原因无法继续研究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其项目或缓拨、减拨、停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研究人员应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汇报,并存入实验室技术档案。

第四章 验室开放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经费来源:

(一)省级重点实验室专项开放经费;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开放经费;

(三)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开发创收效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开放经费;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一)开放课题研究所需的研究经费如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小型仪器租用费、仪器维修费、使用大型仪器测试费(含运行费、折旧费)、配件加工费及协作费等。大型仪器测试一般限于利用本实验室的现有条件,如确需到实验室以外机构测试或租用仪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二)客座研究人员的工作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等费用。

(三)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课题调研费、成果评审及鉴定费用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在测试收费上给予优惠,开放课题经费只能在实验室内使用,所购置仪器设备、试剂产权属重点实验室,不得带回客座人员单位。

第十九条 开放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财政规定,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结余经费一律不得带回客座人员单位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完成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分享,或按协议分享。

第二十一条 取得开放经费资助的课题,在发表学术论文及成果申请奖励时,应与实验室共同协商,并必须标注复杂基质样本生物分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资助课题。

第二十二条 自带经费课题的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但在发表学术论文及申报成果奖励时须注明完成成果的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成果的资料均应存在实验室技术档案,完成者需要时,由所在实验室提供副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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